
【文/羽扇观金工作室王力 编辑/陶立烽】
一场因经销商倒闭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正将委托贷款链条上的各方推向司法博弈。
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开庭公告显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融租天津”)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星德宝”)、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宝卓越”)诉至法庭,案件定于4月27日开庭审理。
这起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席上出现了早已资不抵债、处于停业状态的宝马经销商,以及其背后深陷债务危机的控股平台。平安融租天津此前通过委托贷款模式向北京星德宝提供融资,上海华瑞银行为该笔业务的受托行。如今借款人无力偿债,委托贷款链条上的责任如何厘清,成为本案的核心看点。
事件的导火索是北京星德宝的轰然倒塌。这家曾作为宝马全球首家5S授权经销商的明星企业,于2024年10月突然宣布闭店停业,品牌授权同步终止。目前,该公司已累计产生7起终本案件及9条被执行人信息,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实质上已丧失清偿能力。其背后的控股平台北京中宝卓越亦深陷债务危机,名下十余家汽车经销商连锁承压。
借款人无力回天,贷款无法收回,平安融租天津不得不诉诸司法途径追索债务。在传统的委托贷款模式下,受托银行仅收取手续费,名义上不承担信用风险。但当底层资产崩盘、直接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委托贷款链条中各方的责任边界,往往会在诉讼中受到重新审视。
星德宝危局:一家“5S店”倒闭背后的经销商资金链危机
北京星德宝的坠落,并非孤立的经营失败,而是近年来豪华汽车经销商群体性资金压力的一次集中暴露。
作为宝马全球首家5S授权经销商,北京星德宝一度是国内汽车零售市场的标杆。所谓的“5S”,即在传统的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基础上,增加了“二手车业务”这一高标准环节,代表着品牌授权体系的最高规格。然而,光鲜的店面与高标准的服务背后,是其极为脆弱的资金结构。汽车经销商行业普遍采用“高杠杆、重资产”运营模式,资金占用巨大,一旦销售流速放缓或融资渠道收紧,资金链极易断裂。

门店照片与闭店公告 图片来自网络
2024年10月,北京星德宝毫无预兆地宣布闭店停业,宝马品牌授权同月终止。门店停摆带来的连锁反应迅速显现: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无法提车,员工薪资被拖欠,上游供应商货款陷入死结。彼时,国内汽车经销商行业正经历一场系统性寒冬——新能源汽车的冲击导致传统豪华品牌溢价减弱,新车销售毛利下滑,库存积压严重,加之金融机构对汽车零售贷款的风险偏好收紧,经销商的资金周转周期被拉长至极限。北京星德宝并非这一波寒潮中唯一的遇难者,却是最具象征意义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从司法披露的信息来看,北京星德宝的财务状况早已千疮百孔。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累计产生7起终本案件——所谓“终本”,即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其名下已无实质性的资产可供清偿债务。与此同时,公司还有9条被执行人信息,法定代表人薛世强被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出行及高消费行为均受约束。一家昔日的行业标杆,已完全丧失债务偿付能力。
而北京星德宝背后,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股权母体——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投资控股为主业,通过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厦门中宝汽车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间接控制北京星德宝。更重要的是,北京中宝卓越的触角延伸至福建、广州、天津等地,直接或间接控股十余家汽车经销商。这意味着,北京星德宝的债务危机一旦向上穿透,将引发整个经销商集团的连锁违约风险。

北京星德宝股权架构 截图来自企查查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向北京星德宝提供融资的资金链条上的各方,开始寻求司法救济。平安融租天津作为资金委托方,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之际,不仅要向借款主体追索债务,作为本笔委托贷款受托行的上海华瑞银行,虽未出现在本次开庭公告的当事方名单中,但其在贷后管理环节的履职情况,或将在后续程序中受到关注。
通道之困: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银行的责任边界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一种在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已久的融资安排——委托贷款。
根据原银监会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在这一模式下,商业银行仅扮演“通道”角色,收取代理手续费,原则上不承担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这一制度设计,原本是为了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障碍,让资金在合规框架内流动。
平安融租天津与上海华瑞银行之间的合作,正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体现。平安融租天津系中国平安集团旗下融资租赁子公司,由于受融资租赁公司不得直接放贷的监管限制,其长期通过委托贷款模式开展融资业务:将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以银行名义向指定借款人放款。从公开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来看,双方此前已有多次类似合作——在鹤壁天和医院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案以及重庆万州区汽车贸易案中,上海华瑞银行均以“第三人”身份出现,扮演的都是纯粹的受托行角色。

截图来自银保监会官网
然而,委托贷款模式中内嵌的“通道属性”,长期存在一个法律争议点:当借款人违约、资产无从执行时,受托银行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按照原则,受托行不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负最终兜底责任——毕竟,信用判断与资金归属均在委托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行可以全程免责。
在委托贷款模式下,一旦借款人违约、资产无从执行,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责任便会受到审视。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受托行须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好贷后监督,确保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一致。若受托行存在未按约监督资金流向、对风险信号未及时预警、或未配合资产保全等失职行为,且与损失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追责思路,并非凭空想象。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受托机构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被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先例。
过往判例如何划定“通道”免责红线?
在委托贷款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诉讼策略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司法实践究竟如何看待委托贷款中受托银行的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受《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制,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资金方)自主决定借款人、金额、利率并承担信用风险;受托行仅提供通道服务,协助资金划拨与贷后监督。司法实践对此的主流裁判原则为“谁出资、谁决策、谁担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长富基金诉兴业银行案”即明确:委托贷款中银行仅为通道,只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承担借款人违约所致的损失。在过往涉及上海华瑞银行的同类诉讼中,如在“鹤壁天和医院案”及“长沙某饲料公司案”中,法院均未判定其需为借款人违约担责。在同类案件中,若委托方无法举证受托行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大概率会遵循既有司法惯例,判定信用风险由委托方自担。
然而,受托行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可完全免责。华澳信托通道业务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坐标。在该案中,华澳信托作为通道方,原本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但由于其在信托存续期间出具了内容虚假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且对委托资金来源未尽合规审查义务,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令其对投资者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逻辑在于:虽然通道方不承担信用风险,但其仍需履行基本的审慎经营义务,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平安融租天津追索借款本息的主要压力仍在借款人北京星德宝及担保方北京中宝卓越。两者目前均已深陷债务危机,名下资产极难覆盖巨额债务,债权能否有效实现,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借款人北京星德宝及其控股股东北京中宝卓越目前已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名下资产极难覆盖巨额债务。在此背景下,平安融租天津的债权追索之路并不乐观。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不仅关系到数亿元贷款损失的最终分担,更可能成为委托贷款领域的一个风向标——在汽车金融、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中进一步厘清。

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及司法案件 截图来自企查查
案件定于4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定于4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借款人及担保方能否承担巨额债务,平安融租天津能否有效实现债权追索,有待庭审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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